2016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年将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在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于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即财税【2016】36号文),全文45000多字,是本次营改增重要的指导性文件。后期又陆续出台了系列的补充文件。以下是本人总结的些许建筑业营改增知识点,供大家一起分享。
一、应纳税额计算
(1)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建筑业的征收率为:3%
如向甲方收取工程款1000万,若符合简易计税条件,则应纳税额为1000/(1+3%) *3%=29.1262万
(2)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建筑业增值税率为11%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 下期继续抵扣。
上例:销项税额=1000/(1+11%) * 11%=99.0990万,本例中实际税负高低取决于可以抵后 进项税额的多少。
二、简易方法
建筑业在四种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 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指年应税销售额小于500万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3)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4)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界定如下:
(a)《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 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b)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c)《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注:(a)36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b)新老项目交替出现,在共同经营、生产的情况下,采购、核算、决算都要分开。
(c)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a)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b)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c)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三、销售额的管理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如向甲方价外收取的补贴、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提前竣工奖、材料差价款和赔偿金等属于价外费用。
对于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可申请作废,而作废发票份数上限为当月购领发票数量的5%;跨月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申请作废,需在税控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后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当月销项税额。
四、进项税额的管理
在一般计税方法下,由于销售额一经确定销项税额无法变更,要想降低税负必须以进项税额为抓手,所以进项税额的管理是重点也是难点。
进项税额是与销项税额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也就是说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即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a)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b)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c)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d)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 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比如:建筑企业向境外单位支付工程设计费。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在180天内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以上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合法取得,并务必做到三流统一,即货物流、票据流与资金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下:
(a)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注: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b)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 通运输服务。
(c)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 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d)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e)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与非正常损失关联的运费、设计费等也需要进项税额转出。注意:自然灾害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不在其内。
(f)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纳税人发生的住宿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允许按规定抵扣。
(3)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36号文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 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利息支出抵扣问题
36号文规定: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6号文还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 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税率
(1)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自来水、煤气、农产品、音像制品税率为13%;
(3)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4)研发技术、设计广告、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税率为6%。
(5)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
七、纳税地点及征管的一般规定
(1)纳税地点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本市纳税人,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区(县)的,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2)预缴登记
考虑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缴申报管理的需要我们对建筑服务项目的预缴管理采用项目登记的方式,要求外省市纳税人在本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取得外出经营管理证明之日起30日内,本市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报验登记和项目登记。根据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施工许可证颁发部门的差异,分别确定由市税务登记受理处(市税务三分局)和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登记。总的原则是对外建登记基本延续现有登记管理的流程,仍由市税务登记受理处(市税务三分局)受理;对本市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提供的建筑服务,原则上由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项目登记。
(3)预缴需提交的资料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a)《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b)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c)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d)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预缴方法
纳税人预缴税款,应按项目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向建筑服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应按照建筑服务项目区分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法,按项目单独计算应预缴税额,分别预缴。
(a)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按2%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差额预缴,按11%的税率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b)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按3%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差额预缴,按3%的征收率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c)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d)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期限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a)纳税人发生建筑服务并收讫工程款项或者取得索取工程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工程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工程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b)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期限
(a)一般纳税人以1个月为纳税期限。
(b)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时间、期限,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营改增过渡事项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3)对于纳税义务发生在2016年4月30日前,总包方应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建筑服务项目,总包方应于2016年5月的纳税申报期(所属期4月份)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扣代缴凭证,并于2016年7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完税分割单。分包方(含转包方,下同)收到代扣代缴凭证或者分割单后,应于2016年12月的纳税申报期(所属期11月份)前将该凭证对应的分包款从当期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的应税服务销售额(含税)中减除。
总包方对其自身提供的建筑服务部分,应在2016年5月的纳税申报期(所属期4月份)内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总包方和分包方对已缴纳营业税的工程款,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对上述已由总包方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工程款项,分包方2016年4月30日前尚未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含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老项目备案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在2016年5月30日前填报《营改增老项目备案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对工程项目或合同较多的,可以采用清单的形式进行备案。
分包方可依据总包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营改增老项目备案申请表》,对分包部分的建筑工程服务办理老项目备案。
建筑业营改增工作是个划时代的崭
新的课题,对企业的利润、分配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所以这个系统工程也要求公司各部门上下齐心,把握好“营改增”的机遇,努力改善软硬件环境,提升管理水平。只有通过各方配合,才能将税改政策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实现建筑业“营改增”的良好愿景。